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袭警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黄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潼南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某日,交警部门在潼南区某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该处,因担心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处,掉头准备逃跑。
交警陈某见黄某行为反常,立刻上前拉住黄某的左手臂,阻止其逃跑。黄某为摆脱控制随即加速,将陈某拉拽倒地致左侧肩部受伤。经鉴定,陈某左侧肩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黄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拖拽交警陈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黄某构成袭警罪。鉴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在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了袭警罪,意在加大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行为的惩处力度。该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干扰和破坏,审判机关对于以暴力手段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 通讯员 胡锦超
编辑 叶露
编审付海霞
监制钟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