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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娃,侵害丈夫生育权?法院判决:当然不!

发布日期:2021-12-17 16:43

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李强(化名)与王红(化名)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红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现跟随李强与王红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强得知王红已做绝育手术,李强及李强母亲一度要求王红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遭到王红拒绝。李强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并且王红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李强便接受了王红拒绝生育的事实,并愿意将王红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红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现李强认为,王红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还导致李强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于2021年7月诉至潼南法院,要求王红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潼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红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强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强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 通讯员 周燕

编辑 叶露

编审 付海霞

监制 杨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