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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新规 敲响虎年第一声法槌

发布日期:2022-02-08 16:30

2月7日9时30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敲响了农历新年的第一声法槌。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追加某家政公司的股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系潼南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规,首次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

重庆某家政公司长期从事家政服务,米某系该公司临时雇请的工人。2020年6月,米某在清洁墙面时,因下方脚手架移动,不慎摔下受伤,造成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家政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对于其他赔偿事项未协商一致。2020年7月,米某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赔偿。潼南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约18万元。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家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米某遂申请追加股东黄某、陈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未予准许。2021年12月,米某向潼南法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适用民诉法新规独任审判。

在庭审中,米某向法院举示了家政公司的工商档案和黄某、陈某的婚姻档案等材料,证明家政公司系黄某、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黄某、陈某未向法院举示关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有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在黄某、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出资为各自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应认定股权财产来源于黄某、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名义上由二人分别持有,实质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家政公司实质意义上属于一人公司,在此情形下,应追加黄某、陈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诉法新规出台前,该案须由合议庭审理,并交由合议庭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决,难以当庭作出判决。民诉法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审判的新规,改变了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的既往规定,免除了合议庭选任、告知以及案件评议等诉讼事项,有利于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司法效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 通讯员 周致余

编辑 叶露

编审付海霞

监制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