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潼南快讯 > 正文

【小案例大道理】施工挖坏他人祖坟 法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22-04-25 16:12

对于中国人而言,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挖人祖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坏村民祖坟的案件,依法判决施工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甲、刘乙、刘丙(化名)的父亲生前系潼南区某村村民,去世后,在该村入葬。2020年5月,甲公司从赖某处租赁了挖掘机为其承包的电力农网改造工程提供服务。2020年10月11日,赖某聘请的驾驶员刘某按照甲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在该村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荒草较多,驾驶挖掘机不慎将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刘甲、刘乙、刘丙赶到现场以后,情绪激动,不许刘某离开现场,甚至组织人员扣押了挖掘机。刘甲、刘乙、刘丙与甲公司、刘某、赖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刘某、赖某赔礼道歉,赔偿坟墓修缮费用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涉案电力农网改造工程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提醒刘某在作业过程中注意相关问题,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坟墓被损坏,应负次要责任。甲公司和刘某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赖某是刘某的雇主,故赖某对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遭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损坏坟墓的行为,必然会给刘甲、刘乙、刘丙带来精神损害,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甲公司及刘某在发现损坏坟墓的当日就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且三原告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坟墓的修缮费用,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三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由甲公司和赖某向三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以及风俗习惯,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安慰。在农村,因施工不慎,损毁田地、房屋乃至坟墓的事件屡见不鲜,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 通讯员 周红梅

编辑 叶露

编审 李静

监制 钟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