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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任性”排污导致行人摔伤致残 法院: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22-08-03 15:23

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过往行人摔倒致残,商户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商户倾倒污水的行为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商户赔偿行人约84000元。

潼南某面包店系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4日下午,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污水漫延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小心行走,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该规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妨碍通行的具体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其中具体行为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责任成立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公共道路管理人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责任。关于妨碍通行物,可以是在公共道路上设置的非法路障、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固体;也可以是泄露到公路上的汽油、向道路倾倒的污水等液体。

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

城市卫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存环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头,不将污水倾倒在街面等均是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爱护城市卫生的具体要求。本案商户未注意环境卫生,造成污水漫延十余米,影响过往行人的通行安全,最终导致过往行人摔伤,其行为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全媒体记者 唐苠涵

编辑 范 婷

编审 李 静

监制 杨红艳